上诉人罗**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贵*******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2024)渝015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罗**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之诉请;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1.造成货损的原因认定错误,对于货损到底是自身管理缺陷(包装保护不完善)、提供的车辆高度不合理等原因还是上诉人原因所造成,是无法确定的;2.上诉人不存在重大过失,上诉人在履职期间未发生交通事故,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已达到了一般注意义务;3.货损的认定错误,金额是协商解决的,无法作为货损的依据。
重庆市贵*******答辩称,一审中,被上诉人举示了案涉车辆毁损照片...(本文书还有18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