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西安市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西安市浐********的委托诉讼代理李**、郭*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6456元及资金占用利息839元,暂计57295元(利息以5645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自2021年4月11日暂计至2021年8月30日为839元,剩余利息以上述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以上利息暂计5813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开始,原告向被告提供海鲜、蔬菜等货物,双方约定货款每...(本文书还有6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