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宁夏某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24)宁0205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宁夏某某**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24)宁0205民初****号民事裁定,指令惠农区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认定错误。宁夏某某**与某某县某某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经宁夏某某**结算,多付某某县某某公司货款166986.26元。某某县某某公司收款没有按照己收款金额供应货物构成违约,宁夏某某**作为守约方,其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某某县某某公司为供货方,就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而言其为接收货币一方。宁夏某某**要求某某县某某公司退还多支付的部分货款,双方原买卖合同关系已转变为债权债务关系,则宁夏某某**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结果自相矛盾。买卖合同中,若双方未约定履行地或约定不明确的,受理法院不宜再以送货地、收货地、验货地来确定合同履行地,也不能以实际履行地作为认定标准,而应根据当事人争...(本文书还有14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