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保赤峰分公司辩称:原告在诉状中所陈述的2019年11月10日购买人人安康百万医疗保险情况属实,原告在诉状中陈述的保险金额200万,免赔额1万元和保险期限等与保险合同约定相符,对此予以认可。针对本案原告的诉求,在此前原告向被告申请保险理赔时,被告认为原告的理赔不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具体理由如下:涉案人人安康保险在2.1保险责任明确约定是对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资格后首次发病或恶性肿瘤等疾病,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付。其中,责任免除中第2.2.1项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约定中,第五。
项即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资格前所患既往症不属于保险金给付责任,责任免除。其中,第8.26项关于既往症有明确的解释,原告本次治疗的疾病是在2019年11月10日投保前所患有的自身疾病,虽然在保险合同期内住院治疗,但其所治疗的病症是在原告获得保险资格前的既往症即原有疾病,故此不属于人人安康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故赤峰市分公司对原告诉求给付保险金33859.13元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被告人保喀旗支公司辩称:因涉...(本文书还有13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