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黄*辩称,事故发生后,因我联系不到湘ak××××号车的车主,便将13000元赔偿款转给了文*,文*说该13000元是赔偿给湘ak××××号车车主的。
被告文**辩称,湘a5××××号车的实际所有人是文*,我没有控制过该车,对事故发生也不知情,也不知道黄*为什么会驾驶该车,我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渤海财险常德公司辩称,我公司仅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人文*述称,湘a5××××号车是我借文**的名义买的,该车与文**无关。事故发生当天我本不想将车给黄*开,是她坚持要开。黄*转给我13000元属实,但该款不是赔偿给湘ak××××号车车主的,而是黄*赔偿给我的湘a5××××号车的维修费。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保单抄件、保单、驾驶证、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定损照片、估价单、赔款通知书、银行电子回单、定损报告、机动车辆保险...(本文书还有29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