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孙**、周**、广东汇丰**********(以下简称汇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孙**、周**、汇丰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孙**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780000元并支付截止至2021年5月23日的利息63439元,2021年5月2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78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付【该部分利息扣除2021年5月26日支付的利息7800元后暂计至2021年7月2日为2340元】;二、判令被告孙**承担原告实现本案债权支付的律师费35000元、出具保函的保险费1350元;三、判令被告周**对被告孙**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判令被告汇丰公司对被告孙**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暂合计882129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张**与被告孙**是相识多年的朋友。被告孙**为经营被告汇丰公司向原告张**借款1000000元。原告张**于2019年7月16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分两笔各500000元转账至被告孙**名下尾号为3105的建设银行账号。双方约定每月利率为3%。借款后,被告孙**仅向原告归还了220000...(本文书还有51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