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沈**诉被告沈**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沈**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分割被告恶意隐瞒、擅自藏匿的东莞贝辉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辉公司)支付给东莞市茶山骏亮服装辅料加工店(以下简称骏亮加工店)的合伙共同财产货款144398元,并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该货款144398元的50%份额即...(本文书还有97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