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诉被告黄**、被告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财险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黄**,被告平安财险衡*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9,910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赔偿清单:1.医疗费21,595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3.营养费3,000元;4.护理费12,000元;5.残疾赔偿金66,221元;6.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7.交通费1,000元;8.鉴定费1,600元。
被告黄**答辩称,没有意见,同意保险公司的意见。
被告平安财险衡*支公司答辩称,1.被告黄**应提供驾驶证、行驶证原件,证明事发时驾驶人具有驾驶资格,其车辆经年检合格,否则,根据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保险合同的约定,该支公司对商业险不承担赔偿责任。2.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案系原告驾驶的衡*w6122两轮电动车紧急制动后摔倒,继而衡*...(本文书还有45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