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燃料****(以下简称“燃料公司”)与被告中山市长*********(以下简称“长虹公司”)、被告梁**、被告梁**、被告林**、被告中山市小**********(以下简称“菊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
燃料公司诉称,2013年12月30日,长虹公司因拖欠燃料公司货款,与燃料公司以及菊城公司签订涉案《协议书》一份,确认:截止2013年11月30日,长虹公司欠付燃料公司货款共计为人民币139,206,658.24元(以下币种同);长虹公司承诺:自2014年1月1日起每个年度还款金额不低于3,000万元,且每月还款金额应为200万元至400万元,并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清偿全部欠款本息;如长虹公司未按约还款,则燃料公司有权要求长虹公司立即清偿全部欠款本息,并有权就剩余欠款按...(本文书还有18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