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案各方现存在争议的事项为:一、长虹公司尚应向燃料公司给付的货款金额、对应欠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和标准、以及应否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给付义务、对应起算时间和标准;二、燃料公司就涉案长虹公司所负债务,可否诉请长虹公司的出资股东梁**、梁**、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燃料公司可否诉请菊城公司在原收取长虹公司6,590万元购房款的本息范围内,就涉案长虹公司所负债务向燃料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对此,本院予以认定如下:
关于争议问题一。2013年12月30日,燃料公司与长虹公司、菊城公司签订的涉案《协议书》,系三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协议三方具有法律的约束效力,三方应予恪守各自承诺的协议义务。依据上述协议的约定,截止2013年11月30日,长虹公司欠付燃料公司货款共计为139,206,658.24元;菊城公司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新市路xxx号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权为本协议项下长虹公司的全...(本文书还有36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