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马*因与被上诉人李**、原审被告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23)苏03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被上诉人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原审被告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马*的上诉请求为:1、撤销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苏0311苏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项,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公告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双方的法律关系并非押金合同关系,该5万元系好处费,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所述“把这个押金已经交了,他们会把其他干活的人撵走”,可以看出该项目当时有人在施工,被上诉人交给上诉人5万元后,让其将施工...(本文书还有26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