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期限届满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6,000元(当庭变更为27,600元),利息3080元(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3年4月18日,被告以需要用钱为由,找到原告向其借款7000元,原告同意后于2023年4月18日及19日分别通过微信以转账的方式向被告出借了共计7000元;2023年8月5日,被告以母亲急需用钱为由,找到原告向其借款20,000元。原告同意后于当日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出借了20...(本文书还有12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