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与被告安徽立x********(以下简称立x公司)、六安首x*********(以下简称首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被告立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被告首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暂定600万元(增加工程价款待鉴定评估后再行变更);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前变更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518,650.07元,并自2015年11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为止;2、判决被告退还保证金1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立x公司辩称:1、案涉工程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是否适格请求法庭予以核实;2、案涉工程被告一已经将合同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安徽皖翔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因此案涉工程被告一不是适格的主体被告,请求法庭驳回...(本文书还有177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