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北京华新***********(以下简称华新宸极公司)因诉被上诉人北京市通************(以下简称通州住建委)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2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华新宸极公司诉至一审法院,对于通州住建委口头答复中同意公开北京海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港公司)提交的申报表的部分,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通州住建委向华新宸极公司提供相关信息;对于通州住建委口头答复中不予公开海港公司提交的财务报表的部分,考虑到通州住建委已行使过首次判断权,并在华新宸极公司提交关于商业秘密问题的意见后又回避对于商业秘密问题的审查,为避免程序过于拖延,华新宸极公司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撤销此部分口头答复后责令通州住建委公开海港公司提交的财务报表。...(本文书还有22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