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甘肃飞翔********、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00000元、利息1060257元,合计2960257元;2.判令被告按照年利率14.8%承担逾期还款利息至借款本金清偿为止;3.本案的律师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马**系被告甘肃飞翔********七分公司负责人,被告马**以该分公司需资金周*为由,于2015年8月8日向原告借款400000元、2015年8月25日借款4000...(本文书还有5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