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四**与被告张**、雷**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贡**,被告张**的法定代表人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黄**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1047165号“剑南春”、第3820776号“njc”等商标专用权白酒的侵权行为;2.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支出人民币5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原告在庭审中明确,其在本案中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原告四**是中国著名大型白酒企业,剑南春是中国白酒行业前三强,其生产规模和贮存规模居全国白酒行业第二位,剑南春系列白酒被国人誉为中国三大名酒之一。1979年9月,剑南春被国家授予“中国名酒”称号。2006年剑南春品牌被中国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1999年1月,原告“剑南春”商标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2008年,剑南春酒传统酿造技艺被国家文化部认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告是第1047165号“剑南春”、第3820776号“njc”等商标的所有权及专用权人。2004年4月14日,原告通过受让方式获得上述第1047165号“剑南春”商标的所有权,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是第33类即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经续展该商标的有效期至2027年7月6日。2005年10月7日,原告获得上述第3820776号“njc”商标的所有权,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是第33类即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经续展该商标的有效期至2025年10月6日。2023年1月,张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市场检查过程中发现:被告张**的店铺用于...(本文书还有68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