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郑**与被告李**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李*潼、婚生子李*豪由被告李**单独抚养。在不影响子女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原告可以随时探望两个孩子,探望时间、地点、方式由原、被告自行协商。原告不再另行支付抚养费;
三、1、登记在原、被告双方名下位于衡水市桃城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住房一套(含车库一个),车**:106号,归婚生女李*潼所有,剩余房屋贷款由原告郑**负...(本文书还有4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