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四川锦龙********(以下简称锦龙建工公司)、杨*、四川蓝天***********(以下简称蓝天钢结构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3)川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锦龙建工公司、杨*、蓝天钢结构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改判锦龙建工公司不支付律师费50000元;2.杨*、蓝天钢结构公司对律师费50000元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和理由:1.2019年11月20日签订的《借款协议》第二条“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该条款并未明确律师费包括在“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中,且律师费也非必要支出费用,故一审对《借款协议》的部分约定认识有误;2.常**的律师费支付至代理人唐**私人账户,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常**也未提交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律师费发票,故常**支付律师费方式不合规,真实性存疑。
常**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锦龙建工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668000元,并从2019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8月9日期间按年利率20%计息、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偿还完毕...(本文书还有50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