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杨**与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3)豫16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3-11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2023)豫16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殷**、申**,被上诉人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上诉请求:1、撤销郸城县人民法院(2023)豫162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驳回丁**的全部诉讼请求;2、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事实上杨**已经全部偿还了丁**诉称的15万元借款事实与理由:首先,根据杨**调取的四张客户签名处是丁**的银行取款凭证可知,上述四张取款凭证的取款总金额是63,500元,丁**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上述签名是其本人书写,上述款项由其取出,因此丁**已从杨**处得到63,500元用于偿还借款至于是否将取款现金交付给杨**的举证责任在丁**,本案一审期间,丁**始终未完成举证责任,因此丁**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该款用于丁**自身消费,...(本文书还有3418字未显示)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内容(依法屏蔽的信息除外),请登录

    免责声明: 本网站登载的信息均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依法公开的信息,仅对相关网站依法公示的信息向用户如实展示,并不主动编辑或修改被所公示网站上的信息的内容或其表现形式。受限于现有技术水平、各信息来源网站更新不同步等原因,不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请您在依据汇法网服务相关信息作出判断或决策前,自行进一步核实此类信息的完整或准确性,并自行承担使用后果。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信息,需要加以屏蔽,请 点击此处 我们尽快为您处理。

    该案例委托律师

    汇法网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推荐律师更多>>

    信用风险咨询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