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甘肃银行***********(以下简称甘行嘉峪关分行)诉被告嘉峪关森************(以下简称森态合作社)、张*、张**、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作出(2021)甘02民初****号民事裁定书,甘行嘉峪关分行对裁定不服,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甘民终3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审理。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行嘉峪关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森态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张*、被告张*、张**、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甘行嘉峪关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森态合作社履行如下清偿义务:1.偿还借款本金1178万元;2.支付自2017年11月21日起至2018年7月3日止的利息66.3425万元;3.以本金12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息13.3875%的标准承担自2018年7月4日至2018年9月20日的逾期利息;以本金118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息13.3875%的标准承担自2018年9月21日至2018年12月7日的逾期利息;以本金1178万元为基数,按照年息13.3875%的标准承担自2018年12月8日至贷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4.以66.3425万元利息为基数,按照年息13.3875%的标准承担自2018年7月4日起至利息还清之日止的复利;5.承担律师代理费13.6万元。二、甘行嘉峪关分行对抵押财产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本文书还有57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