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该焦点问题,本院认为,首先,无印良品投资公司、棉田公司、无印良品家居公司之间以及上述公司与鼎禄公司的合作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马*、徐*系棉田公司的股东,马*系棉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无印良品投资公司与无印良品家居公司均系棉田公司、马*、徐*再投资成立的企业。棉田公司、无印良品投资公司及无印良品家居公司自认,在其体系中棉田公司负责持有商标,无印良品投资公司负责线上经营,无印良品家居公司负责“无印良品”产品的生产销售及对外招商加盟,杨*、雷富钧系无印良品投资公司的总经理、管理人员。在对外经营过程中,无印良品投资公司参加的上海展会由雷富钧主要负责,但却以无印良品家居公司的名义对外签署协议。在与鼎禄公司的合作中,棉田公司对鼎禄公司进行商标许可并收取费用,但涉案侵权产品标签上...(本文书还有17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