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与被告苏**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车辆租赁费60000元、违约金1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7日原告与被告苏**签订车辆租赁协议,租赁期限8个月,租金每月15000月。被告苏**付费至2021年8月7日,后期租赁费用至今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苏**未到庭参加诉讼。
苏**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车辆租赁协议书》一份,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车辆租赁合同关系;《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打印件三张,拟证明被告已支付部分租赁费,剩余部分至今未付。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出示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4月7日,苏**与苏**签订《车辆...(本文书还有8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