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男,1970年3月**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女,1970年1月**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王**、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新区人民法院(2021)吉019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由王**、刘**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予以改判。一、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中有两处错误。1.一审法院表述“2017年原告在国外委托被告刘**成立公司,被告刘**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准确。刘*一直说的是2017年开始刘*让刘**代为管理红酒生意的货款,刘*红酒生意早期是由刘*管理的,在2017年2月4日刘*指示刘*将财务帐交给刘**管理。在刘**管账期间刘**向刘*多次借款。而以刘**名义开办公司是在2018年9月28日,因业务原...(本文书还有42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