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某有***与被告沈阳某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孟*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4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某有***法定代表人沈*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阳某有***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杭州某有***起诉称:被告因承建杭州市余杭区浙***小区某项目户内精装工程三标段,向原告采购砂浆等建材。2023年4月10日,双方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第二条约定:“交货地点:杭州市余杭区xx街与xx路交叉路口。”第七条:“结算方式及期限:月结65%。停止供货后,相关资料提供齐全后,供方提供正规有效的相关增值税专用(税率13%)。需方应一个月内付清尾款。”第八条:“违约责任:如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则应按照未履行的货款的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对方违约金并承担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第九条:“如不...(本文书还有12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