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与被告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杭州中心支公司)、第三人浙江交工********(以下简称交工集团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被告平安财险杭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第三人交工集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平安财险杭州中心支公司向苏**支付医疗保险金99900元及伤残保险金5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平安财险杭州中心支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投保人交工集团公司为绍兴市袍江马山至上虞曹*(群贤路东延)公路三期工程i标段项目向平安财险杭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险,保障责任为:保险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金额1000000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100000元(免赔100元后按100%赔付)。保险期间为2019年3月10日至获得竣工验收证书之日止,被保险人范围涵盖...(本文书还有42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