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迁安市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及第三人天津市东*******(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某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刘**、第三人某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水泥款1777615元;2.要求被告以1777615元为本金计算给付原告逾期付款的利息,自2014年5月23日起至2015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约839923.09元;自2019年8月20日至2022年2月19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约283307.39元;合计利息是1123230.48元;3.要求被告以1777615元为本金,自2022年2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本文书还有31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