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雅生活智****************(以下简称雅生活沙溪分公司)与被告中山市世*********(以下简称世纪英姿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后因出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本院依法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雅生活沙溪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世纪英姿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雅生活沙溪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世纪英姿公司向雅生活沙溪分公司支付2022年2月至4月期间共3个月的物业服务费1492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每月物业服务费4975元为基数,分别从欠费当月11日起按每天1‰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事实与理由:世纪英姿公司拖欠雅生活沙溪分公司物业服务费未按时支付。2008年10月1日,雅生活沙溪分公司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山雅居乐雍景园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中山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根据合同第三十一条约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至本案物业服务区域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止。物业坐落于中山市××镇××路××号××街××楼××卡,权属人为中山市世*********,建筑面积为1990.05平方米。案涉物业已交付世纪英姿公司使用。根据《中山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商铺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5元收取。根据《中山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十二条第2点约定,甲方、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缴纳物业服务费的时间为公历每月10日,每次缴纳上月的物业服务费用。根据《中山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本文书还有62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