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李**与被申请人苏**、付**、北京市顺***********(以下简称大孙*庄镇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1)顺民初字第03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认定“苏**在施工中又与李**签订了工程洽商协议书一份,对增建化粪池等项目进行了约定”是错误的,法院没有确认证据也未调查,我方在原审中也未认可。二、高某签字的洽商与申请人无关,其签字的洽商是虚假的,高某签字无效。三、申请人未委托被申请人苏**施工化粪池等洽商工程。四、申请人未获涉诉...(本文书还有5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