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款时间:2019年3月27日首次逾期时间:2021年5月27日欠款情况:截至2021年10月25日,朱*未偿还的本金为43,834.13元。按合同约定计算拖欠利息2,766.31元,拖欠罚息1,290.21元,拖欠复利240.21元。
本院认为。
民事合同系当事人订立权利义务关系的自由意思表示,依法成立的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合同相对人均应按照合同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未能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朱*与平安银行成*分行签订的贷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即成立生效。合同签订后,平安银行成*分行按约向朱*发放了借款,朱*未按期归还借...(本文书还有6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