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甲**因与被上诉人乙**、原审被告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3)粤207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甲**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违约金以122291.44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第一项中违约金具体计算方式偏高应予纠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数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本文书还有35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