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与被告某**、第三人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0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于2023年10月11日签订的《邵阳县农田建设投融资创新项目实施协议》;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80万元(具体以司法评估报告为准);3、判令第三人对被告应付工程款项履行协助支付义务;4、判令被告退还施工押金1万元,承担施工咨询费32000元;5、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鉴定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10月9日,通过第三人公开招标政府采购项目,原告以3321553.60元的价格取得了邵阳县谷洲镇、五峰铺镇等6个乡镇10个行政村投融资创新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2023年)第10标段的施工建设权,建设工期为2023年10月11日至2024年1月21日,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邵阳县××乡××村,由被告自主投资实施和收益。2023年10月11日,被告拿出一份其与第三人签订的《邵阳县农田建设投融资创新项目实施协议》完全一致的协议范本...(本文书还有9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