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石*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顾**,被告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分成款149354元;2.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保证金70000元。事实及理由:2018年初,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北京丰台区的一位叫石*的先生。他自称其为多宝德公司名下幽洛清产品的总经销,该产品生产厂家在河北,当时产品初具雏形,双方沟通后发现,他有产品,我有团队,运营模式,有**,一拍即合决定合作共同发展全国市场。双方于2018年8月份签署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被告持股百分之60,原告持股百分之40,商定发展步入正轨后,再成立专业运营公司。从2019年3月份原告开始从被告处以市场价格进货,使用石*公司生产的幽洛清产品。至2019年下半年,共计进货373385...(本文书还有21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