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贾**因与被申请人某县自然***,一审第三人新疆某种*****(以下简称某种业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2024)新40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贾**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贾**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贾**与某县自然***签订的《国有农用地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贾**享有优先承租权,应当比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某县自然***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通知义务,侵犯贾**的合法权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2.二审法院对“同等条件”理解错误。该条件是指租赁期限届满后出租人再次出租时提出的条件,与双方实力差距没有关系。...(本文书还有17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