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桑**、张**、杜**与被告柘城县远**********、董**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桑**、张**、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及原告张**、杜**,被告柘城县远**********、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桑**、张**、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柘城县远**********2021年12月25日的股东决议合法、有效;2.判令被告柘城县远**********按照2021年12月25日的股东会决议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手续,董**在办理变更手续时予以协助;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30日,原告桑**、杜**与被告董**,案外人龚**(龚**)签订《柘城远鹏房地产开发公司股权确认书》,内容为“柘城县远**********三期项目碧***小区以下股东的股份在工商部门变更之前的债务、劳务纠纷由董**个人承担。项目2015年8月30日认定总股本价值5500万元人民币。所占股份比...(本文书还有23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