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核心争点为某某公司与刘**是否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就劳务派遣作出专章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劳务派遣公司为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受派遣单位为用工单位,用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用工义务。就本案情况而言,某某公司与某某物流公司签订了《代招代聘协议》,为某某物流公司提供劳务服务。根据现已查明的事实,刘**未与某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系经某某公司工...(本文书还有425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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