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钱*因与被申请人唐河县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豫1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钱*申请再审称,一、一审认定起火点在钱*造粒机东侧是错误钱*的造粒机与某某公司的货物同在一个厂房内,虽然方向上属于东侧,但是中间用4米高铁皮的围墙隔开,双方之间是两个独立空间,因此起火点应认定在某某公司厂区内二、一审认定火灾原因系钱*引起无事实基础火灾事故认定中仅表述了不能排除遗留火种引燃周围可燃物,但该表述指代不明确,具体遗留火种的类型、来源、如何引起可燃物、火种的持续性等原因没有调查认定,厂房是双方共用,不能得出是钱*的原因,且起火点在某某公司处,其也无法排除遗留火种可能,某某公司存在过错一审认为在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中列举了钱*及其员工在设备维修,使用生产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推定钱*是火灾责任人错误首先,火灾调查报告中证人所陈述的吸烟、使用电焊机...(本文书还有31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