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西扶绥****************(以下称扶绥农商行东门支行)与被告李**、陈**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扶绥农商行东门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扶绥农商行东门支行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李**、陈**偿还尚欠扶绥农商行东门支行的借款本金50000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1630.7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3年3月23日,往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事实和理由:李**、陈**以楼房装修资金不足为由向扶绥农商行东门支行申请借款50000元,李**、陈**与扶绥农商行东门支行签订了编号为14050**...(本文书还有18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