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瞿*、吴**因与被上诉人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23)赣10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2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瞿**上诉人瞿*、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周**,被上诉人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瞿*、吴**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上诉人瞿*、吴**不承担本案还款责任;2.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认定“2019年1月29日,被上诉人王**与上诉人瞿*、吴**签订《补充和解协议书》”错误一审庭审时已经查明《补充和解协议书》并非2019年1月29日签订,而是在瞿*被羁押在看守所期间即2019年1月22日之前签订的被上诉人已经认可该事实,故一...(本文书还有146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