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国建设*******************(以下简称建行文山州分行)与被告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行文山州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骆**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建行文山州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骆**一次性赔还尚欠的借款本金11396.72元,并支付借款利息5142.4元(包括罚息及复利),注: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按年利率5.8%计算、逾期利息以拖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包括罚息及复利)为基数按年利率8.7%暂计算至2022年4月20日,2022年4月20日后的借款利息(含罚息及复利)按8.7%计算至本金还清为止,本息共计16539.12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均由骆**承担。事实和理由:骆**系建行文山州分行的客户,2017年6月28日骆**通过登录*******国建设银行手机银行,经在线点击确认的方式与建行文山州分行签订了《*******国建设银行“快e贷...(本文书还有22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