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于**因与被上诉人王**、中国某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2023)冀09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6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于**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判,重新改判。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关于本案被上诉人平安财保是否在商业险责任限额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原审法院认为“虽经鉴定,机动车商业保险投保单及交强险投保人签字处“刘*兴”非本人所签,但某乙财保某某公司商业险的投保操作流程显示,本案中所投保机动车商业险时需刘*兴本人手机号、刘*兴本人进行人脸识别,即使最后所签名字非刘*兴本人,也应认定为其系本人所授权他人进行操作,应认定为被告平安财保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原审法院判决系认定事实错误:首先,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的投保操作流程所依据的关键证据为某丙财产保险...(本文书还有37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