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6日以民间借贷纠纷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李**返还原告微信转账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4年11月16日,原、被告通过抖音平台认识并互加微信。2024年11月25日,被告在与原告的微信聊天时称需要购买衣服,让原告向其转款3000元。原告在被告以要见面、谈恋爱的说辞哄骗下向被告转账3000元。后被告拒绝见面且不确定恋爱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3000元,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返还该款项。
李**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刘**与李*...(本文书还有6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