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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石**等民事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3)内0426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2-06
  •  
  • 【案例概要】

    被告石**辩称,1.同意按事故对等责任的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2.石**驾驶的事故车辆蒙dk××**号小型普通客车已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替代赔偿责任。

    被告中银保险公司辩称,本次事故中我公司已经在交强险限额内赔满,现已经无余额在本案中进行赔付。同时提出一点,在张**住院期间,我公司在医疗项下垫付医疗费18000元。诉讼费及鉴定费用不予承担。

    被告人寿保险公司辩称,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商业险,保额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应剔除非医保用药,交强险下已经垫付医疗费18000元,此金额应予以扣除。原告的各项赔偿标准应按2021年公布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同时精神抚慰金不属于商业险赔偿责任,关于误工费应当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道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赔偿项目审核认定标准汇编(简称高院汇编)关于误工费的审核认定,即农民居民从事农业生产劳动并以此为收入的,是为有劳动能力,赔偿权利人应提供土地经营的相关证据按照每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按日计算,原告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老年人,原则上不支持误工费,即使有证据证实误工损失...(本文书还有439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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