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哈尔滨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黑河市某*******(以下简称交警支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21)黑1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采取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的方式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上诉人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上诉人交警支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2.由李**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对某甲公司主张的替李**偿还其向黑河市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借款768,000元不应在工程款中扣除的认定不当。1.李**以某甲公司名义向某乙公司借款200万元,到期李**未能偿还,某乙公司起诉请求偿还本金180万元及利息,某甲公司应诉,为减少损失,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达成一次性支付本金180万元,某乙公司放弃利息的和解并撤诉。该行为李**是认可的,亦没有损害李**利益。2.一审判决认定某甲公司私下偿还,未经李**同意,无事实根据,李**称已偿还968,000元,但其并未出示证据予以证实。某乙公司证实李**仅偿还本金20万元,仅靠李**自认不能认定案件事实。二、一审判决认定某甲公司主...(本文书还有53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