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认定王*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判相同。
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辩护人和检察机关的意见,结合本案的事实与证据,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一)王*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经查,证人荣*、张某2、秦*、杨*、陈*2、苏*、贾*等人的证言及相关工地监控视频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案发当天下午王*、樊某1先行发生争执,多次被人劝开。后王*推迟乘车回家的行程,坚持去木工作业区找樊某1理论。在木工作业区现场,王*殴打樊某1后,迅速有多名工人到场围观,多名证人还证实王*手持一根钢管站在一边。公安人员到场后,王*当场交代其持钢管殴打樊某1的事实,并指认了作...(本文书还有6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