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宫**因诉中华人民********(以下简称科技部)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8)京01行赔初****号行政赔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宫**起诉至一审法院称:宫**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向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中管院)邮寄递交确认违法赔偿申请书。中管院收到申请书后,将相关材料都退回宫**。宫**遂向中管院的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即科技部申请行政复议。科技部作出国科行复(2018)05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超出了法律规定的5个工作日,程序违法。同时,不予受理的审查结论也是错误的。科技部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对中管院的违法行为不予纠正,科技部即应承担中管院的违法行为对宫**所造成损失50681951.55元的赔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请求法院判令科技部赔偿宫**经济损失5068万元并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公*、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文书还有9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