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诉被告青岛安森*******(以下简称安森克电子公司)、青岛安森*********(以下简称安森克通讯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赵**与被告青岛安森*******均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决定合并审理。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青岛安森*******、青岛安森*********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并辩称:1、请求确认原告与两被告之间自2021年7月21日至2022年2月28日存在劳动关系;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8月21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共计89149.42元;3、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2021年8月至2022年2月工资(差额)共计55218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本文书还有35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