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与被告邹**、中国平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15日、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中国平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邹**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1和被告2共同向原告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肖**受伤医疗费、伤残、误工、营养、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229536.5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1月16日13时10分许,原告人驾驶二轮电动车在衡阳市珠晖区右转驶入衡州大道路段时,遭遇被告人krc706驾驶的湘kr××××小型轿车将原告撞倒,身体受到伤害,随后到衡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接受治疗,经治疗后...(本文书还有36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