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诉被告丁**、新余市某*********(以下简称“某丙公司”)、三明市将**********(以下简称“某丁公司”)、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丁**、被告某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华*、被告易*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丁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丁**、某丙公司、某丁公司、易*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费用1276231.39元(具体见原告赔偿明细清单,其中后续治疗费暂计至2025年8月30日止);2.判令被告某甲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上述损失;3.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8月30日13时40分许,被告丁**驾驶赣k9****/闽g****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x517线由崇义县扬眉镇住龙勾乡方向行驶过程中,与原告驾驶车牌号为赣bt****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原告车祸致不省人事被送往崇义县某某医院做完检查后随即被送往赣州市某甲医院,自2022年8月30日起,原告住院60天,2022年10月29日出院,出院医嘱为继续住院治疗;适时行颅骨修补,后期脑积水加重手术治疗可能。同日,原告于赣州市某某医院神经外科(北院)治疗,住院89天,伤情诊断为脑积水;颅骨缺损修补;痉挛性瘫痪(中枢性瘫痪);左侧创伤后骨头坏死等。2023年1月26日出院,医嘱为继续住院治疗。同日,赣州市某某医院神经外科(北院)拟“痉挛性瘫痪”收治入院,原告住院50天,2023年3月17日出院,出院诊断为脑外伤恢复期...(本文书还有72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