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余姚分行)为与被告毛*、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4年12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本案先行调解。后因调解不成,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采用独任制于2025年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中国银行余姚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毛*、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
原告中国银行余姚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毛*、被告李*共同归还原告编号“gt2023年余姚字074号”《个人循环贷款额度协议》项下“惠如愿·e抵贷”借款本金890000元,利息2737.22元及罚息14741.76元,以上合计907478.98元,同时支付从2024年8月15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支付律师代理费用47000元;2.如被告毛...(本文书还有29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