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刘**、北京市华***********拟(以下简称华龙公司)、阳光财产*************(以下简称阳光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赵*,被告刘**、被告华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及被告阳光北京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81523.3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00元、营养费9000元、伤残赔偿金15120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18元、护理费29700元、误工费16430.15元、拖车费213元、交通费1000元、财产损失500元、复印费63.6元;2.请求判令被告阳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予以赔偿,并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自费药非医保医药费、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刘**、北...(本文书还有2210字未显示)